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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景观灯光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奉贤区景观照明品质,展现城市形象,美化奉贤夜景,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景观照明总体设计》、《奉贤区景观灯光专项规划》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城市的建设步伐,经过控制总量、优化存量、适度发展,对标最高标准、最好水平,逐步提升景观照明品质,塑造与奉贤历史、文化渊源相适应的城市夜景品牌,打造“奉贤美”,绽放“奉贤强”,推动奉贤景观灯光“亮起来”。

  1.整体协调原则。景观照明定位与建成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学技术创新中心和国际文化大都市的发展相协调,与区域功能、经济、环境、文化氛围、载体特征相适应,与后续发展相适应。

  2.创新发展原则。通过科学技术创新、设计创意、智能控制,建设科技含量高、具有独创性的城市夜景。

  3.节能环保原则。控制景观照明总量,优化存量,适度发展,采用适宜的照度、色温,实现中心城区景观照明能耗零增长;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的光源灯具和智能控制管理系统,避免光污染。

  4.以人为本原则。加强景观照明规划、设计、建设、控制和管理,为市民营造安全舒适的夜间生活环境,丰富人民群众休闲、娱乐文化生活。

  1.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广场、绿地、会议(展)中心、体育场(馆)、影剧院、博物馆、旅游景点、交通枢纽以及主要道路沿线的桥梁等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

  2.城区高速公路出入口、主要河道两侧、“上海之鱼”周围视线所及的建(构)筑物,主干道沿线的建(构)筑物、主要街道和繁华商业街区两侧的建(构)筑物。

  上述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所需建设用地划拨、招拍挂出让时,区规土部门应事先征求区绿化市容局意见,并将所需配建景观灯光的要求纳入该土地划拨、招拍挂出让条件。区绿化市容局负责景观灯光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落实本实施意见。区发改委、建交委、奉贤新城办、经委、规土、财政、水务、房管、环保、公安、旅游、商委、城管、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意见。

  由区绿化市容局组织编制《奉贤区景观灯光专项规划》及《东方美谷区域景观灯光专项规划》。

  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奉贤区景观灯光专项规划》及《东方美谷区域景观灯光专项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实施景观灯光的建设。

  1.对奉贤区标志性建(构)筑物、广场、绿地、公园等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主要重点道路区域内和已纳入绿化市容局统一维护的,以及按照有关规划等有必要进行提升改建的商业综合体、商品房、商务办公大楼等其它建筑物的景观灯光,由区绿化市容局建设。

  2.对动迁安置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城市交通站点等建(构)筑物的景观灯光,由国有企业投资建设。

  3.对新建的商业综合体、商品房、商务办公大楼等建(构)筑物的景观灯光,由社会企业投资建设。

  1.计划申报。属地政府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财政预算计划时,应将景观灯光建设项目计划表(书)向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申报备案。

  2.建设程序。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在项目工程启动阶段,将所配属的景观灯光设计的具体方案报区绿化市容局,区绿化市容局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同时结合项目评审小组提出的管理要求,告知建筑设计企业进行设计的具体方案的优化。设计的具体方案确定封样后,建筑设计企业方可组织招标、施工,同时不得擅自改动该景观灯光设施设计评审封样效果(中标文件报区绿化市容局备案)。区绿化市容局负责对具体景观灯光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根据《奉贤区景观灯光专项规划》需建设景观灯光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根据土地招拍挂出让时的相关要求,将有关建(构)筑物需配建的景观灯光规划方案,纳入其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同时,规土、建设、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具体建(构)筑物的规划控制、土地招拍挂出让、建设管理、验收交付时,应当就该建(构)筑物景观灯光建设的内容与成果,征求区绿化市容局的意见。

  从事城市景观灯光设施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维护、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景观灯光设施建设工程的中标单位,不得转包、分包或以其他形式肢解工程项目。

  3.建设费用。列入本实施意见中关于“设置区域”的景观灯光设施建设所需的建设费用,原则上由建设主体或业主承担。

  对于新建建(构)筑物配置的景观灯光设施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评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即“六同步”)。

  重点区域范围内所需配置景观灯光设施的建(构)筑物(包括居住区、商务办公区和商业娱乐区等建筑形态)配建的景观灯光设施工程,需满足管理部门的分类控制要求,由财政部门资金保障的工程项目,须纳入区政府投资计划。

  4.建设要求。设置景观灯光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是符合光污染控制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二是符合市容、交通、消防和用电安全要求;三是符合建(构)筑物原有风格,并满足其结构、使用安全要求。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构)筑物景观灯光工程项目,应当安装独立的远程遥感信号接收装置(简称“下位机”)及专用计量电表,纳入区绿化市容局景观灯光集成控制系统。景观灯光设施用电,应当与单位内部商业、办公以及其他照明用电负载分开设置,并安装专用计量电表单独计量。

  景观灯光工程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理应当对该设施的色调、亮度、照度、均匀度、照明功率密度值、能耗、接地电阻等技术指标进行实地检测,并将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基础资料,报区绿化市容局备案,通过该部门联合验收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行。

  鼓励和支持景观灯光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实现景观灯光的智能化监控和实时管理,不断提高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

  ①由区绿化市容局建设的景观灯光,以及公共场所和居住区建(构)筑的景观灯光设施,其运行、维护、改造费用,由区财政经费承担,由区绿化市容局负责实施。

  ②由国企建设的景观灯光设施,应移交区绿化市容局纳入统一管理,其运行、维护、改造,可由国企或区绿化市容局负责实施。

  ③由社会企业投资建成的景观灯光,由该企业业主负责日常维护,保障其功能完好、运行安全。景观灯光设施陈旧、损坏或色温、亮度、功率,不符合设计标准或能耗超标的,业主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更新或改造,其中“下位机”的维修、更换由区绿化市容局负责。对纳入我区集控系统,并按照市、区管理部门规定时间开启的景观灯光设施,且开灯率、亮灯率均达到区绿化市容局有关要求的,区财政给予全年二分之一电费补贴;对未纳入我区集控系统或已经纳入系统但尚未移交的景观灯光设施,其运行维护、改造费用均由业主单位承担。

  ④由属地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灯光设施,应纳入区绿化市容局统一管理,其运行、维护、改造,可由属地政府或区绿化市容局负责实施。

  2.控制与启闭。双休日、节假日及特殊时间段景观灯光的启闭时间由区绿化市容局统一通知。

  纳入集控系统的景观灯光启闭由区绿化市容局控制,未纳入集控系统的景观灯光设施在接到区绿化市容局通知后同步启闭。

  3.设施变更。按规定要求建设的景观灯光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因故确需改变、移动、拆除景观灯光设施的,需事先将方案报区绿化市容局审核,并依据审核意见进行景观灯光设施改变、移动、拆除。

  4.责任追究。以“谁维护,谁负责”为原则,负责景观灯光设施的维护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因景观灯光设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主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妨碍区绿化市容局和相关行政主任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的,或者盗窃、损毁景观灯光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管理实施意见由上海市奉贤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