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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0万项目报价2355万被质疑?财政局:驳回投诉!

  23年4月19日,杭州市钱塘区财政局发布《杭州市钱塘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议书杭金钱法律[2023]2号》,发布了针对某物业服务收购项目报价的投诉处理成果。

  1、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报价显着低于其他经过契合性检查招标人的报价(招标文件11页)。

  浙江杰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报价46629000元,商务技能得分82.71分,价格得分5.05分,终究得分87.76分,排序榜首;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报价38114565元,商务技能得分75.57分,价格得分6.18分,终究得分81.75分,排序第二;

  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报价23550000元,商务技能得分36.86分,价格得分10分,终究得分46.86分,排序第三。

  2、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足以满意招标文件要求的人员每人每月人工费用不能低于杭州市政府规则的最低薪酬及每名人员的社保均需正常交纳及测算在内,不然评标委员可以以为低于本钱价恶性竞赛而断定为无效标(招标文件26页)。

  针对质疑事项1,原评定小组以为“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报价虽低于其他有用招标单位,但依据收购文件要求,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报价可以很好的满意招标文件收购需求,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报价具有合理性。

  现实依据:依据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招标报价明细表:服务人数155人,单价785万/年,并未低于杭州市政府规则的最低薪酬规范,每名人员的社保均正常交纳及测算在内。评标委员会以为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并未存在恶性竞赛”;

  针对质疑事项2,原评定小组以为“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3年招标报价为23550000元,满意招标文件要求的人工费用不能低于杭州市政府规则的最低薪酬及每名人员的社保均需正常交纳及测算在内。在招标文件中未触及公共能消耗用、其他固定开销,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测算的公共能消耗、其他固定开销,不作为评标依据,评标委员会不以为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报价存在恶性竞赛。现实依据:评定小组以为依据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招标报价明细表,除掉人员薪酬及社保费用等,剩下可支配资金能满意招标文件中的收购需求”。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钱塘分中心也坚持上述观念。以为报价不存在恶性竞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收购法施行法令》第三十四条第五款规则,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则的评标规范不得作为评定的依据。

  《政府收购货品和服务招标招标管理方法》第五十二条规则,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招标文件中规则的评标方法和规范,对契合性检查合格的招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能点评,归纳比较与点评。

  招标文件供给的招标报价明细表格局典范等要求中,未要求招标供货商须清晰每个服务内容的详细报价及相应明细,也未要求招标供货商在其招标文件中,对报价组成及相应明细进行解说阐明,投诉人建议“要求供给3家单位供给项目招标报价出入明细,才干关于各家报价是否不影响产品质量或许能诚信履约的做出实在评判,一起成为答疑解惑之依据”缺少现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撑。

  其他同类项目履约的实在的状况,并非本项目评定的依据,投诉人建议“可见公共能耗开销、其他固定开销两项费用为本项目物业服务的既定开销,为何不作为歹意竞赛的断定”未能供给详细有用的依据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撑。

  依据《政府收购货品和服务招标招标管理方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则,评标委员会关于报价是不是合理的评定依据为是否“有或许影响产品质量或许不能诚信履约”,并非“本钱”。

  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报价23550000元,评标进程中,评标委员会以为报价有用,未要求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报价合理性供给书面阐明。

  质疑处理阶段,原评标委员会帮忙答复质疑时以为“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报价具有合理性”“不以为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报价存在恶性竞赛”。

  投诉查询处理阶段,评标委员会对此进行了承认,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答复中也对其报价(人工费、社保及其他)进行了解说阐明,且收购人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义蓬大街办事处在答复中,对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能否诚信履约,也未有贰言。

  故,被投诉人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钱塘分中心质疑答复“我方以为: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报价虽低于其他有用招标单位......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报价具有合理性”“我方以为: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3年招标报价为23550000元......评标委员会不以为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报价存在恶性竞赛”,并无不当。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义蓬大街向涛社区义府名苑南中北区物业服务收购项目(编号:QTCG-GK-2023-020)收购进程和收购成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少现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收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收购质疑和投诉方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则,本机关决议:驳回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