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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冈市城市景观照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冈市城市景观照明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构建湘西南中心城市和创建省级卫生城市的要求,为提升城市形象,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喜迎建党90周年大庆,我市决定在市区主要街道实施景观照明亮化工程,结合我市真实的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和我市城市建设总体要求,坚持“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围绕特色、打造精品”的原则,我们将重点打造城市主次干道和沿街建筑夜景亮化景观,逐步实现我市景观照明系统从数量向质量、从分散向集约、从普通光源向绿色光源的转变,努力营造新的城市夜景,展示出武冈特色风貌,提升武冈城市形象。

  成立武冈市城市景观照明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雷章林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调研员邓集鑫、市政府办副主任王宏德任副组长,各责任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灯化亮化建设的统一指挥、协调、调度和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戴时光兼任办公室主任,毛政春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推进和协调、工作方案的制定、工作进度的督查考评等。办公地点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次实施的武冈市主城区城市夜景灯化亮化工程,范围为建成区和主次干道风光带、绿地及临街主要楼宇,全长15公里,经初步设计概算,需投入资金约1400万元。

  下列楼宇由房屋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按设计的具体方案实施景观亮化工程,并同时做好楼宇出新工作:(1)财政局、教育局(办公大楼);(2)建设局、规划局、人防办(办公大楼);(3)审计局(办公大楼);(4)农机局(办公大楼);(5)自来水公司(办公大楼);(6)市法院;(7)煤炭局(办公大楼);(8)武冈三中;(9)公安局(办公大楼);(10)司法局(办公大楼); (11)武冈二中;(12)供销社;(13)农业局;(14)水利局、非税局;(15)人民医院;(16)移动、电信大楼(办公大楼);(17)工商银行营业大楼和东门办事处(办公大楼);(18)信用联社(办公大楼);(19)农业银行(办公大楼);(20)建设银行(办公大楼);(21)华融湘江银行(办公大楼);(22)国税局(办公大楼);(23)邮政局(办公大楼);(24)中国银行(办公大楼);(25)工商局(办公大楼);(26)电力公司(办公大楼);(27)新华书店(办公大楼);(28)人民银行(办公大楼);(29)人保财险、人保寿险;(30)烟草公司(办公大楼);(31)武冈师范;(32)石油公司;(33)汽车西站;(34)汽车东站;(35)正一国际大酒店;(36)云台中学;(37)鑫源宾馆;(38)东门旺角(整体楼宇);(39)凌云宾馆(整体楼宇);(40)都梁府、龙城国际;(41)新建材城;(42)宏达汽车4S店

  第一阶段为规划设计阶段,时间为6月28日至7月20日。由市住建局安排统一设计,并于7月10日前完成设计工作;7月20日前组织设计评审,并公示设计的具体方案,广泛征求意见。

  第二阶段为组织实施阶段,时间为7月21日至9月20日。该工程建设实行统一招标、统一施工、统一管理。

  第三阶段为检查验收阶段,时间为9月16日至30日。该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必须在9月16日前完工并验收。个体、私营企业等经营性单位于9月16日前向市城市景观照明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验收。

  工程建设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设计。对机关事业单位(含二级机构)和省邵驻武单位(见附表)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由各单位自行负责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建设采用BT模式,由市住建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实施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各责任单位按审定的工程建设价格分三年付清工程款,即第一年支付40%,第二年支付30%,第三年支付30%。工程款由市景观照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收取,收取后交市财政统一支付。对未及时交纳景观照明工程费用的,财政局可在其公务经费中予以代扣。各单位项目工程建设价格由设计单位做出预算,经财政评审中心核定。工程验收后,工程建设价格由财政评审中心审定。

  个体、私营企业等经营性单位(见附表)可根据住建局确定的设计的具体方案,自行采购景观照明材料,自行组织施工。但采购的材料必须是经过检验合格的节能、环保LED产品,以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承建的实施工程单位必须具备照明施工资质或电力安装的相应资质,以确保施工安全。施工完成后,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验收不合格的,须按要求整改到位。

  对庆丰路、武强路的私人建房,由市政府统一进行景观灯规划设计,逐年改造。今后,在对临主要街道两侧的土地出让时,应将景观灯化亮化作为挂牌出让的条件,由规划局负责把关;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景观照明设计列入房屋建筑景观设计,与规划评审一并进行,并与施工建设同步进行;有灯化亮化规划的,工程验收时,景观灯化亮化一定要达到要求,住建、规划等部门方可验收合格。

  施工过程中必须按设计的具体方案严格施工,并接受市路灯管理所的监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必须及时整改。工程施工完毕后,由业主单位、监管单位等有关部门单位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工程验收后,由市住建局进行统一管理、使用,具体使用和管理规定另行制定。因景观照明而产生的电费由市财政统一负责,但个体、私营等经营性单位景观照明所产生的电费由业主自行负责,财政适当补贴。在使用的过程中,景观照明设施需做维修时,材料费由各业主单位自行负责,施工费由市财政负责。该项具体工作由市住建局负责实施。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责任单位要格外的重视,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一定要从大局出发,每年计划并落实好城市景观照明经费,足额安排灯化亮化的建设资金。

  2、加强督查,严格奖惩。将该工作实施情况纳入全市绩效文明考核范围,并且与单位的评先评优挂钩。对工作不予配合、进度慢、工程质量差的单位,属市直单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评先评优,年度绩效文明考核给予相应扣分;属省邵驻武单位的,向省邵主管单位提出工作建议,并在全市范围内提出通报批评。

  对个体、私营企业等经营性单位,及时掌控情况,协调解决明显问题。对施工进度快、工程质量好的经营性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施工进度慢、工程质量差的经营性单位做通报。要有效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促使全市夜景亮化建设全面提速。

  3.科学设计,打造精品。灯化亮化工作要坚持规划先行,除制定灯化亮化的总体规划外,对重要的地段、楼宇要制定富有特色的局部规划和单体规划,达到“远”“细”“精”的标准。要严格按规划设计的具体方案施工,市城市景观照明工作领导小组要全程督促检查,确保出精品,上档次。

  4.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充分的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调动社会各界积极关注亮化建设,引导产权单位主动参与到灯化亮化建设中来,在全市进一步形成人人关心,全社会参与的良好工作氛围,保障全市景观亮化整体工作健康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