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屿一女子苏某某因不合法行医罪由公安机关将案子移交秀屿区检察院受理,该女子苏某某前不久被秀屿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据悉,2016年4月份左右,患者吴某某因自认患痔疮,传闻秀屿区有人专门医治痔疮,所以骑着三轮车过去找,经问路找到苏某某家寻求医治。
苏某某在未获得医师执业资历的情况下,仍前后为患者吴某某运用打针“利多卡因”、“亚甲蓝”等方法医治痔疮共6次,并收取费用人民币6000余元。
经相关部分判定,患者吴某某直肠瘘经修补手术后,已构成人体损害十级残疾;
苏某某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差错,该差错与患者吴某某十级伤残的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