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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1,167,757,22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专注于主业经营,主要生产涤纶工业长丝、塑胶材料、涤纶帘子布三大产品。突出产品分别为:具有较高技术壁垒的涤纶高模低收缩丝、涤纶安全带丝、涤纶气囊丝三大车用丝;宽幅灯箱布、蓬盖布天花膜、柔性环保及新能源材料、石塑地板等;以自产高品质高模低收缩丝为原丝的高端涤纶帘子布。其中涤纶帘子布和涤纶工业长丝中的车用丝下游应用主要为汽车轮胎以及车用安全带、安全气囊,为公司的车用安全产品。公司的上游原材料主要是PTA和PVC,属于化工大宗商品,其价格波动受上游原油或煤炭价格波动、国家有关政策、市场供求关系影响,公司通过产销匹配、套期保值等多种方式用以应对原料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

  公司的涤纶工业长丝产品系列有:高模低收缩丝、安全带丝、安全气囊丝、高强丝、低收缩丝、表面活化丝、有色丝、水处理丝、合股丝、加捻丝、阻燃丝、海事绳缆专用丝、中空工业丝和抗芯吸丝等涤纶工业长丝产品。公司三大特色差异化车用涤纶工业丝,即高模低收缩丝(轮胎用)、安全带丝(车用安全带用)、安全气囊丝(车用安全气囊用)在业界范围内都享有很高的美誉度,产品性能优于国外同行,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公司着眼于全球知名轮胎厂商和汽车安全总成厂商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围绕细分市场,紧盯技术上的含金量高,附加值高的产品,全力发展车用差别化工业长丝,不断的提高自己的优势产品,巩固优势地位。未来车用丝产品将在保持原有市场之间的竞争能力的基础上,同时依托公司全球战略化布局,继续致力于新产品的开发创新,开拓新的市场和新的客户。越南项目的建设,真正的完成了公司产能走出去,逐步推动了公司国际化战略布局,有利于公司涤纶工业丝产能与市占率的提升。

  在经营模式上,公司购买PTA和MEG等主要原材料,通过聚合设备生产成聚酯切片,然后经过纺丝设备生产成涤纶工业长丝,其中一部分通过帘子布设备和经编设备生产涤纶帘子布和网格布(灯箱布的骨架材料),大部分对外销售。为了规避原材料价格和汇率的大幅波动,公司车用产品的定价模式采用成本加成的计价公式,普通工业丝采用随行就市的定价方法。涤纶工业丝的主要工艺流程如下:

  公司生产的帘子布归属于轮胎骨架材料,依靠公司帘子布团队人员的技术创新和拼博精神,通过多年的努力,公司帘子布产品已成功进入国际一线品牌轮胎厂商的供应商体系。随着新客户认证以及新市场开发的持续推进,报告期内,公司继续建设年产40000吨车用工业丝和30000吨高性能轮胎帘子布技改项目的最后一条帘子布生产线,报告期末,该产线已完成安装调试进行试生产,公司帘子布产能已达到6万吨。

  在经营模式上,帘子布产品以公司自产的高品质高模低收缩丝为原料,通过捻织、浸胶等一系列的加工工序,生产成涤纶帘子布,在销售模式上,类似于公司车用工业丝的定价方法,在年度和季度等长期订单的基础上,以成本加成的方法定价。

  公司的塑胶材料有:(1)数码喷绘材料系列:外打喷绘布、内打喷绘布、网格涂层喷绘布、双面喷绘布等;(2)涂层材料系列:涂层蓬盖材料、水池布、充气玩具布等;(3)装饰材料系列:装饰天花软膜、印刷膜、投影幕布(膜)、环保石塑地板等;(4)柔性环境保护及新能源材料。公司的环保石塑地板已通过欧标和美标的认证。相对传统的强化地板具有种类多、防潮(防膨胀)、耐磨、耐热、吸音、环保、施工方便等独特优点,能实现用户个性化需求。公司石塑地板种类涵盖了LVT地板、WPC地板、SPC石塑地板、PP无卤聚烯烃地板、RSVP地板等,大范围的应用于商场、酒店、学校等公共区域装修,公司的石塑地板产品已确定进入欧美知名品牌 OEM 供应体系,未来公司将在逐步扩大欧美地区销售市场的同时积极开发国内石塑地板市场,为公司未来的业务拓展打下良好的基础。报告期内,公司年产1200万平石塑地板项目、年产4.7万吨高端压延膜项目顺利推进。在全球光伏行业加快速度进行发展趋势下,公司基于原有PVC膜的核心工艺及配方优势,紧跟国家新能源战略进行技术及产品创新,柔性光伏反射材料产品应运而生,产品大多数都用在增强光伏双玻组件背板上光效率进而提升发电效能,并且已经于2021年6月份取得首个订单,用于国外光伏电站。通过该项大规模实际应用的案例,论证了通过我司材料对双玻组件背板上光率的极大提升,能带来可观的整体发电增益。目前国内外市场正在积极地推进中,有望成为公司下一个增长驱动力。

  在经营模式上,公司塑胶类产品个性化需求明显,基本采用以销定产的模式生产,以外购原料PVC、DOP等原料通过压延工艺制成PVC膜,用自产涤纶丝做灯箱布的骨架材料,通过贴合/涂层工艺做成喷绘材料或涂层材料,石塑地板以OEM订单为主,以PVC、碳酸钙为主要的组成原材料做成片状基材,加入透明料、印刷彩膜等其他原料,通过挤出、油压、淋膜多道工艺后进行养生裁切包装,主要以出口销售为主。

  差异化产品和差异化服务是公司经营的战略定位。根据不一样的客户要求,生产和提供满足其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坚持以客户的真实需求为导向,以高端市场为主攻方向,加快新产品研究开发,以更优的产品满足市场的需要。

  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规定,对于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2022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进行追溯调整,详细情况如下: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2022年6月30日,欧盟发起了两起关于聚酯高强力纱(high tenacity yarn of polyesters)的反倾销调查,一起为对原关税措施进行期间复审的调查(公司由于零税率被排除在外),另一起为针对公司的全新调查。

  根据立案公告,欧洲人造纤维协会(调查申请人)提交证据证明被调查产品进口绝对数量和市场占有率都有增加,其价格和数量都对欧盟国内产业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欧盟委员会认为对公司实施的现行反倾销措施已不再合适,有必要进行修改,因此基于欧盟反倾销条例第5条,针对公司发起全新的反倾销调查,案号为AD690。欧盟委员会将会通过此次两个调查重新确定对公司以及其它中国生产出口商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目前最终裁决尚未做出,在最终裁决作出后确定对公司的征收率以及开始执行的时间。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出口欧盟的相关这类的产品未受到影响。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利润分配预案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1288号确认,2022年公司实现归母净利润332,088,774.70元,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母公司净利润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41,428,838.58元后,报告期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251,574,539.46元。

  鉴于公司持续、稳健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财务情况,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预期和信心,最大限度地考虑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诉求,根据《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3号》、《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提议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以 2022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1,167,757,22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50 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175,163,583元,不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若在本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由于增发新股、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原因致使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发生变动的,则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可参与利润分配的总股本,按照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做调整。以上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有关要求,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既考虑了对投入资产的人的合理投资回报,也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通过该预案,并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结合公司2022年度的经营业绩、未来的发展前途和战略规划,我们大家都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未来经营计划的实施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且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连续提供了多年的审计服务,有良好的合作经验。在为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恪尽职守,为企业来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其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公司拟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负责本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工作,聘期一年。

  上年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亿元以上,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1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3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人次、监督管理措施31人次、自律监管措施2人次、纪律处分3人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共涉及39人。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会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2023年度审计收费及内控审计收费的定价原则主要是基于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依据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参考往年公司向其支付的审计费用,最终由双方协商确定。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审计委员会会议,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2年为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执业水平,且具备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从事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的资质和能力,与公司股东和公司关联人无关联关系,不会影响在公司事务上的独立性,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

  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审计委员会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计费用由公司管理层根据2023年度具体的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事前认可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审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要求,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将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经核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我们认为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的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因而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1、2021年8月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1年8月2日至2021年8月12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1年8月14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年8月1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8月2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5、2021年9月17日,公司分别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及《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于2021年9月15日分别完成了《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44名激励对象合计945万股限制性股票及242名激励对象合计2,604万份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6、2022 年6月1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7、2022年6月21日,公司披露《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2022年6月20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上述222万份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注销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604万份调整为2,382万份,激励对象人数由242人调整为223人。

  8、2022年8月1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9、2022年8月20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2022年8月19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69名激励对象共计354.9万份股票期权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

  10、2022年9月1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11、2022年9月21日,公司披露《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2022年9月20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上述31万份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注销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382万份调整为2,351万份,激励对象人数由223人调整为220人。

  12、2022年9月27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3名激励对象合计370万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2年9月28日。

  13、2022年11月9日,公司披露《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2022年11月8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上述1名激励对象合计2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14、2023年3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3名原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上述3名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31万份将予以注销。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4名原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上述4名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34.37万份将予以注销。

  注销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351万份调整为2,320万份,激励对象人数由220人调整为217人;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354.9万份调整为320.53万份,激励对象人数由69人调整为65人,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注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

  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离职,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相应获授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可能影响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注销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

  本次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离职,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相应获授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合法合规且流程合规。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注销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3月2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办理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母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国内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72亿元的银行授信额度;同意曾孙公司海利得(越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南海利得”)向银行申请合计不超过0.93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6.5亿元)的银行授信额度。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为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拓展的需要,2023年公司以及合并范围内国内子公司拟向各类性质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2亿元的银行授信额度;同意曾孙公司越南海利得向银行申请合计不超过0.93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6.5亿元)的银行授信额度。银行授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信用证、保函、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保理等信用品种。该额度可循环使用,上述授信期限有效期为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结束。

  公司上述拟申请的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实际使用金额,实际使用应在上述额度范围内以银行与公司及子公司、曾孙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公司将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办理具体业务,最终发生额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其中,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申请不超过4亿元等值人民币贷款等综合授信业务,授信额度内业务以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固定资产(房屋、设备)作为抵押物,以上抵押贷款等业务的抵押期限按照实际贷款等业务情况,依据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执行。

  为便于银行贷款、抵押、开具保函等相关业务的办理,提请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在银行的授信额度内签署贷款、抵押、开具保函等相关文件,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计划总额的前提下,对上述银行借款进行适当的调整。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额度不超过30,000万美元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期限自本次议案经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算,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内,在上述额度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并授权管理层在额度范围内具体实施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产品出口比例不断提升,基本为自营出口,主要采用美元、欧元等外币进行结算。因此当汇率出现较动时,汇兑损益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为了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使公司专注于生产经营,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

  公司拟开展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只限于从事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主要外币币种包括但不限于美元等与实际业务相关的币种。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额度不超过30,000万美元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决议有效期自本次议案经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算,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内,上述额度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并同意董事长或授权总经理在上述金额范围内负责签署公司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相关的协议及文件。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遵循锁定汇率风险、套期保值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在签订合约时严格按照预测回款期限和回款金额进行交易。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可以在汇率发生大幅波动时,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使公司专注于生产经营,但同时也会存在一定风险:

  1、市场风险:在汇率行情走势与预期发生大幅偏离的情况下,公司锁定汇率成本后的成本支出可能超过不锁定时的成本支出,从而造成潜在损失。

  2、操作风险:公司在开展上述业务时,如发生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报备及审批,或未准确、及时、完整地执行相关业务,将可能导致交易损失或丧失交易机会。

  3、法律风险: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业务协议,需严格按照协议要求办理业务,同时应当关注公司资金头寸等财务状况,避免出现违约情形造成公司损失。

  1、公司将选择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业务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并只能在授权额度范围内进行,严格控制其交易规模。

  2、公司已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业务管理、内部操作流程等作出明确规定,制定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和授权管理体系,配备专职人员,明确岗位责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上述业务;同时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职业道德,提高相关人员素质,并建立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度,最大限度的规避操作风险的发生。

  4、公司定期对上述业务套期保值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是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而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保护正常经营利润为目标,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已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对相关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作了相关规定,并配备了相关专业人员。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可行有效。因此,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一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的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是围绕公司业务进行,以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为目的,可以减轻或避免汇率变动对公司进出口业务效益的影响,降低汇率风险。本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制度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关于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的议案。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作为涤纶工业丝、帘子布、灯箱广告材料的生产商,生产经营需要大量的精对苯二甲酸(英文名:Pure Terephthalic Acid 缩写:PTA)、乙二醇(英文名:Mono Ethylene Glycol 缩写:MEG)和聚氯乙烯(英文名Polyvinyl chloride缩写:PVC)原材料,原材料价格波动会给公司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为稳定公司经营,更好地规避主要原材料涨跌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公司拟利用境内期货市场仅限于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董事长带领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开展工作,作为管理公司期货或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按照公司已建立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相关规定及流程进行操作。

  董事会同意授权总经理在批准额度范围内负责签署公司商品期货或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协议及文件。

  公司开展的期货或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境内期货交易所精对苯二甲酸、乙二醇和聚氯乙烯期货交易合约。

  2、预计投入资金:公司预计自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占用期货保证金余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内(含5,000万元,但不包括交割当期头寸而支付的全额保证金在内)。

  公司进行的商品期货或期权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的是锁定原材料价格风险、套期保值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因此在签定套期保值合约及平仓时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依据公司经营状况以及与客户锁定的产品价格和数量情况,使用自有资金适时购入相应的期货或期权合约,在现货采购合同生效时,做相应数量的期货或期权平仓。

  商品期货或期权套期保值操作可以熨平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使公司专注于生产经营,在材料价格发生大幅波动时,仍保持一个稳定的利润水平,但同时也会存在一定风险:

  1、价格波动风险:期货或期权行情变化较大,可能产生价格波动风险,造成交易的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期货或期权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产生由于内控体系不完善造成的风险。

  3、客户违约风险:在产品交付周期内,由于原材料价格周期大幅波动,客户主动违约而造成公司期货交易上的损失。

  1、将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匹配,最大程度对冲价格波动风险。公司期货或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且与公司经营业务所需的原材料相同的期货或期权品种。

  2、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保证金。决议有效期内,公司预计占用期货保证金余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内(含5,000万元,但不包括交割当期头寸而支付的全额保证金在内)。公司将合理调度自有资金用于套期保值业务,不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

  3、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安排和使用专业人员,建立严格的授权和岗位牵制制度,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4、设立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施,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当发生故障时,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以减少损失。

  5、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范法律风险,定期对套期保值业务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按相关规则要求适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参考国内相关大型同行经营企业的经验和惯例,公司在相关批准范围内开展期货的套期保值业务可以有效地规避原材料波动风险,锁定生产经营成本,稳定产品利润水平,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

  审批流程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具有与拟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措施,审慎操作。综上所述,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具备一定必要性及可行性。

  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一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的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利用境内期货市场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就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的行为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锁定公司的产品预期利润,控制经营风险,提高公司抵御市场波动和平抑价格震荡的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3月2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和曾孙公司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为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拓展的需要,2023年公司以及合并范围内国内子公司拟向各类性质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2亿元的银行授信额度;同意曾孙公司海利得(越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南海利得”)向银行申请合计不超过0.93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6.5亿元)的银行授信额度。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为支持子公司以及曾孙公司的快速发展,公司拟就上述合并范围内国内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3亿元(其中海宁海利得纤维科技有限公司14亿元,浙江海利得薄膜新材料有限公司2亿元,浙江海利得地板有限公司7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就全资曾孙公司越南海利得向银行申请合计不超过0.93亿美元(等值人民币6.5亿元)的银行授信额度,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质押、实物抵押等方式的担保,同时由曾孙公司以自身的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产以及机器设备等资产为提供抵押担保。

  经营范围:聚酯工业长丝、聚酯切片、高分子材料及产品的研发、制造、加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新型膜材料、塑料制品、合成材料(不含危险化工产品)制造、加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原辅材料和零配件的进口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22年12月31日,浙江海利得薄膜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资产总额27,693.70万元,负债总额为9,636.31万元,净资产18,057.38万元;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362.31万元,净利润为-2,137.19万元。

  经营范围:地板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截止2022年12月31日,浙江海利得地板有限公司的资产总额65,975.74万元,负债总额为17,062.92万元,净资产48,912.82万元;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2,626.31万元,净利润为138.13万元。

  担保内容是合并范围内国内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3亿元(其中海宁海利得纤维科技有限公司14亿元,浙江海利得薄膜新材料有限公司2亿元,浙江海利得地板有限公司7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境外全资曾孙公司越南海利得向银行申请合计不超过0.93亿美元(等值人民币6.5亿元)的银行授信额度。最终授信额度及期限将以实际与银行签署的协议为准,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截至目前公司已为上述子公司和曾孙企业来提供的担保和未来将提供的担保均包含在该额度内。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与相关银行签署最高额担保协议。担保协议签署日期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至202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内结束。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子公司和曾孙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有利于支持子公司及曾孙公司的经营发展,从而实现公司整体发展目标,此次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上述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及曾孙公司,公司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本次担保事宜未采取反担保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除对全资子公司及曾孙公司提供的担保外,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审批和决策程序,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截至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子公司、曾孙公司累计和当期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含本次担保)为631,500万元,占公司2022年末净资产的179.49%,累计实际担保余额67,919万元,占公司2022年末净资产的19.30%,全部为对全资子公司和曾孙公司的担保。

  子公司和曾孙公司因母公司担保而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余额,在任何时点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5%。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曾孙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