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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主城区内规范悬挂条幅的布告

  有序市容环境、进步群众生活质量,依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展开市容市貌提高举动的安排布置和遵循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规范》《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办理条例》《双鸭山市城市归纳办理条例》等有关规则法令、法规规则,结合我市实践,

  一、禁止未经依法赞同在市区首要街路的阻隔栏、美化树木、美化带、桥上的保护栏杆、路灯杆等设备上悬挂横幅、广告等行为,因特别原因确需悬挂的及其它特定事项,需经双鸭山市市容环境归纳提高整治办公室赞同或存案后方可悬挂。

  二、在路途、广场、绿洲、建筑物或许构筑物墙体、机动车(船)外厢体等处设置牌子、广告标牌、条幅、电子显示屏、宣扬栏、什物造型、空中漂浮物、充气模型等野外设备,应当契合城市容貌规范,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分赞同后,按有关法令法规处理批阅手续。涉及其附着体物权的,还应当事前征得有关权利人的赞同。

  三、设置野外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赞同的设置时限、外型尺度、原料及景象效果图制造设置,并装置结实。

  四、野外设备呈现污损、笔迹残损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修理或许替换;超越设置时限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撤除,康复其附着体原貌。

  五、经赞同或存案悬挂横幅、宣扬栏的单位应加强日常办理,及时保护,保证完好漂亮,并在到期后当即安排铲除。关于阶段性、集中性严重活动的宣扬标语,一般应在活动完毕之后三日内自行铲除。

  六、未经赞同或存案现已悬挂横幅和设置宣扬栏的单位,必须在2021年4月30日前自行铲除,逾期未铲除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市容环境归纳提高整治办公室担任监督办理工作,加强对违规设置宣扬栏、悬挂条幅行为的专项整治举动,打造洁净、整齐、有序、靓丽的城市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