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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办法》【草案解读】

  利用广告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主城区内(站前区、西市区、沿海产业基地、老边区、自贸区)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各类场地、道路、桥梁、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等各类载体,设置路牌、擎天柱、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灯箱、霓虹灯、招贴栏、充气装置、实物模型、彩旗、条幅布幔等设施的各类广告。

  牌匾是指在经营(办公)场所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经登记注册的用于表示本公司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等设施或其他具有商业性质的标识。

  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要求,合理地布局,规范设置,内容真实合法,与市容景观要求相一致,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相匹配,与建(构)筑物风格和旁边的环境相协调。户外广告和牌匾应当安全、牢固,不得影响交通和消防安全以及所附着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综合执法局)是户外广告和牌匾设施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牌匾设施的设置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营口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负责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施设置事中、事后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章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的依法查处。

  自然资源、市场监督、公安、交通、应急、生态环境、教育、水利、财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牌匾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等户外广告设置载体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存在租赁关系的);

  户外广告的布局、造型设计、内容组织等应符合美景原则,其设计风格、造型、色调、照明、数量、形式、位置、朝向、规格、材质等元素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设置户外广告宜体现继承传统和创新发展相结合、鼓励使用新技术、新媒体、新材料和新的展示方式。

  除商业步行街和商业街坊内圈外,不应播放声音;播放 声音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22337的规定。

  (二)建筑物(房屋)权属证明(商业)及房屋平面图;租赁合同(存在租赁关系的);

  (五)现状实景效果图(一张)、设置后现场实际效果图(三张);有相关利害关系人(左邻右舍及楼上)的,需征求意见(在效果图上签字及联系方式);

  (三)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等户外广告设置载体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对重大活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时,广告设置人应根据相关要求在LED广告屏中义务发布信息。日常LED广告屏发布广告,公益内容比例不应少于30%。

  1.户外广告、牌匾设置期内闲置的,应进行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外观装饰或者利用设置设施发布公益广告,保持美观、整洁。

  3.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应安装节能、高效、美观的灯具,与旁边的环境相适应,兼顾昼夜景观的美化亮化。

  4.户外广告和牌匾产权人定期对其设施进行全方位检查与维护,以确保在使用期内的安全。户外广告和牌匾设施在设置期内,应每年进行安全检测。

  5.产权人应保持户外广告和牌匾辨识设施设置的安全及外形好看,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陈旧、污浊、腐蚀、损毁、变形、脱色等情况,应立即予以修复。

  (一)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获得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许可设置权的,许可设置期限按照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规定的期限核定,最长不超过6年;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施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前30日,向审批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如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办理程序履行变更手续。

  户外广告和牌匾设施设置期限届满,未申请延期设置或者申请未获通过的,设置人应当在许可设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临时性户外广告许可设置期满,设置人应当在许可设置期满之日起2日内自行拆除。逾期的户外广告和牌匾等设施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代履行予以拆除。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受法律保护。在设置有效期限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拆除、迁移、遮盖和损坏;因城市建设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相关单位理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设置人,并依法予以补偿。

  (一)施工围墙(挡)以绿篱式为主,不鼓励设置户外广告;围挡高度主要街路两侧不低于5米,其他街路两侧不低于3米。

  (二)设置户外广告的施工围墙(挡)施工完毕,围墙(挡)广告必须拆除,达到工完场净。

  (三)户外广告应与所附着围墙(挡)保持良好比例关系,同一路段上围墙(挡)广告应统一位置、尺寸和间距,高度保持协调。

  (四)商业开发项目施工围墙(挡)广告的公益内容比例不应少于50%;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围墙(挡)仅允许设置公益广告。

  1.因户外广告和牌匾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产权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对提供户外广告设备设置场地的,产权所有人和承揽实施工程单位的法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2.对危害交通安全、未经审批或超过审批期限擅自设置,以及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要求的户外广告和牌匾限期整改。

  3.拒绝、阻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4.当事人对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可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