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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有害垃圾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

  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零星废弃物。其它类别的危险废物和企业和事业单位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不得混入有害垃圾,并应执行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本市有害垃圾按照“产生者分类投放,各县(区)属地收集,统一暂存”的原则构建全程分类管理体系。

  本市居民小区和单位应结合实际,合理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投放容器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易于辨识,并符合有关规范。 做好居民与单位职工告知、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社区居民和单位职工将有害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并落实分类驳运及收集工作,严禁将有害垃圾混入其它类别生活垃圾。

  产生有害垃圾的小区和单位的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负责将本管理区域内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内的有害垃圾分类驳运至环卫作业单位生活垃圾收运点(如垃圾箱房)。收运点应设置规范容器对有害垃圾进行集中存放,同时做好防水、防破损等保护措施,并明确管理人员。

  有害垃圾实行暂存原则,待体量超过少数,联系具备处置资格的作业单位负责清运处置。有害垃圾收运作业单位应按照密闭运输的要求配置专用车辆;专用车辆应按照规范喷涂有害垃圾分类标识,并在车厢内部配置缓冲设备或材料,防止有害垃圾在运送过程中破损。居民小区及单位产生的有害垃圾实行免费收运、暂存。

  有害垃圾收运交付时,现场应对有害垃圾进行计量,并通过信息化平台登记,交付双方确认信息无误;未经信息化平台登记收运单位有害垃圾,混入县(区)有害垃圾存放点的,一旦查处发现,终止作业单位的服务合同,并撤销经营服务许可证。

  各县(区)至少配置一处县(区)级有害垃圾暂存点(可结合县(区)生活垃圾中转站等场所统筹设置)用于区域内有害垃圾的中转存放。中转点场所应落实管理责任单位,满足专人管理、空间封闭、防雨防晒、防渗防漏等管理要求,并由各县(区)环卫部门负责监管。

  有害垃圾经中转运输及分拣后应严格管理,贮存设施及运营管理应满足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并根据危险废物类别交由有相应危废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做无害化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市环卫监管部门对各县(区)环卫部门的管理落实情况、市级有害垃圾中转暂存单位的作业情况做监督检查。

  市环保部门负责发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名单,并对危废资质单位加强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市废弃药品回收、处置管理。

  县(区)环卫部门应对有害垃圾收运作业单位、县(区)级暂存点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包括辖县(区)单位有害垃圾前端收运的调度、有害垃圾收运量、收运作业规范执行情况、暂存点场所管理情况等。

  县(区)环保部门应对有害垃圾收运、暂存和处置等工作进行指导,包括硬件配置、作业要求、处置渠道等,同时应对市、县(区)有害垃圾分拣场所加强环保监管,并做好属地危险废物转移备案和管理。

  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零售药店监管有关要求,对零售药店回收废弃药品管理情况做检查,并组织定期收集,在临时中转点集中存放和谨慎保管好回收的废弃药品。配合好绿化市容部门交专业收运企业统一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