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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千店一面”!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新规即将出台

  昨天上午召开的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北京市户外广告设备、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一审。

  为充分考虑辖区内不一样的区域功能和风貌特点,避免“一刀切”,防止“千店一面”,条例草案特别对牌匾标识设置提出了“个性化”和“特色”的要求。固定式牌匾标识在设置时,要与其载体风貌、周边景观“相协调”;要有“创新性设计”,避免区域内牌匾标识的同质化。

  本市设街区户外广告设备将有统一规划。按照条例草案的要求,全市户外广告设备设置专项规划期限为10年,街区户外广告设备设置规划期限为5年。规划期限届满前1年,将重新做评估,以此来决定是不是对规划进行修订。

  一、广场及广场东、西两侧、及故宫周边;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东起国贸桥东端西至新兴桥西端道路两侧;钓鱼台国宾馆周边;国家及本市党政机关区域;湿地、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等。

  二、交通安全设施、市政公共设施、公共绿地,立交桥、人行过街桥、铁路桥等桥梁,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以及建筑物顶部,不得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备。

  四、为举办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商业庆典等临时性商业活动设置临时性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范围不得超出活动举办场所;没有活动举办场所的,不可以设置。临时性商业户外广告设备应当于活动结束后2日内撤除。

  条例草案提出,多家单位共用同一场所的,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该依据固定式牌匾标识设置规范,明确牌匾标识设置要求,统筹管理固定式牌匾标识的设置,督促牌匾标识的所有人依法合规设置牌匾标识并做好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

  因搬迁、退租等原因不再需要牌匾标识的,固定式牌匾标识的所有人应当及时拆除原设置的牌匾标识;未及时拆除的,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拆除原设置的牌匾标识,并做好场地的清洗、修复等工作。

  条例草案提出,在国家政治、外交及其他重大活动期间,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广场地区、周边部分沿街地区、城市副中心行政办公区、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东起国贸桥东端西至新兴桥西端、二环路、高速公路等区域设置标语宣传品。除此之外,禁止利用交通、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设置标语宣传品。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提出,调研座谈中,行业协会和餐饮、商超等企业都认为牌匾标识设计风格的沿用和保持对公司至关重要,特别是连锁经营企业对于保持品牌辨识度和牌匾标识包含元素特色的现实需求强烈。因此建议,连锁经营公司能够沿用同一品牌的设计风格、色调设置牌匾标识,并保持与建筑物外立面造型、街区文化特色、周边景观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