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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公交站点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为规范我市公交站点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和维护工作,进一步提升公交服务水平,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依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交站点设施,是指在公交站点上设置的站台、(电子)站牌、候车亭、候车座椅(凳)、护栏等为公交车停靠和乘客候车提供服务的设施,不包括公交首末站、枢纽站、车辆停放场、车辆保养场等场站设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交站点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及维护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局是全市公交站点设施的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全市公交站点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和维护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三亚公路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园林环卫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同做好公交站点设施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将政府投资的公交站点设施规划及建设经费纳入年度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市财政局负责资金审批及核拨工作;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三亚公路局负责配合做好市政道路及国道、省道公交站点港湾建设及施工配套保障工作,将公交站点设施用电纳入所在道路路灯用电范畴,并为公交站点设施建设施工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公交站点交通标线施划,配合做好公交站点的选址、调整工作,对公交站点的交通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市园林环卫局负责审批公交站点设施建设过程中的城市绿化迁移及复绿等事项,对公交站点设施小广告进行清洁;

  (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做好公交站点设施周边无照流动设摊摆卖、乱搭建违反法律建筑、公交站点设施上粘贴小广告等其他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执法管理。

  第五条公交站点服务设施属社会公益基础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标准和统一管理标准。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城市总体设计、公共交通规划及公交线网发展需要,对全市公交站点设施进行统一规划。

  第七条公交站点设施的选址和设计应符合城市总体设计和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并按《城市道路交互与通行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CJJ/T15-2011)等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公交候车亭和公交站牌原则上采取一体化建设。

  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三亚公路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园林环卫局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对市交通运输局开展公交站点设施的规划、选址及调整工作予以配合。

  第八条公交站台是道路的组成部分,新建、改建的城市主、次干道应当规划建设港湾式公交站台,设置公交候车亭、站牌、候车座椅(凳)、栏杆等配套设施,道路电力设计应最大限度地考虑预留公交站点设施接电口位置,具备条件的其他道路应当参照上述要求实施。

  港湾式公交站台的港湾应与道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建设费用纳入道路建设成本。

  第九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三亚公路局应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规划及时通知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结合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就公交站点设施建设预留位置、配套方案等作出书面回复。

  第十条公交站点设施设置应遵循安全、便民的原则,应当考虑城市建设发展实际、规划、居住人口分布、停靠公交线路数量、市民需求、站点客流、道路状况、重要活动或大型活动举办等情况优化设置。

  第十一条公交站点设施设置应当与过街设施(隧道、斑马线等)紧密衔接,方便乘客就近过街。

  第十二条途经居住密集区、商业区、旅游景点、文物古迹、大型文化活动场所、医院、中小学校、公共或行政服务设施等路段应设置公交站点设施。

  第十三条市交通运输局统一组织建设和改造公交站点设施,公交站点设施的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手续,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公交站点设施属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其建设、维护、管理除由政府投资外,也可通过公开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实行特许经营,具体由市交通运输局依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特许经营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实施。

  (一)市交通运输局应根据市政府的授权依法依规与中标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签订7个工作日内公交站点设施经营者按相关约定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银行保函,并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公交站点设施项目的建设及竣工验收工作。公交站点设施特许经营项目竣工验收后,公交站点设施经营者应按规定办理决算。

  如因特殊情况导致特许经营协议未能继续履行的,市交通运输局在符合法律和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与公交站点设施经营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程序变更特许经营协议。协商不成的,按有关法规及原协议约定处理。

  (二)公交站点设施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规模和方式、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长不允许超出1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项目可由市交通运输局与公交站点设施经营者根据项目真实的情况,约定超过上述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期满后由市交通运输局无偿收回经营权及所建公交站点设施。

  第十五条公交站点设施的设计应以人为本,并体现当地的人文特征。原则上不同路段公交候车亭样式应有所区别,同一道路上公交候车亭样式应统一。

  新建、改造公交站点设施应与城市整体风格和旁边的环境相协调,根据真实的情况设置分体式公交候车亭,以充分保护城市绿化和道路景观不受影响或破坏,第一先考虑港湾式公交站台。同时因地制宜配建候车亭、候车座椅(凳)、护栏等服务设施,预留电子站牌等智能化交通设施空间。

  第十六条公交站点设施的建设应当最大限度地考虑人行道的宽度、地面及地下设施的详细情况,完善保护的方法,避免给行人通行带来不便,确保相关设施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公交站点设施停靠区段长度内的候车区域及其与人行道之间的连接区除必要的候车亭、站牌、候车座椅(凳)、护栏和少量树木外,不得修建妨碍公共交通秩序和安全运作的建(构)筑物。公交站台高度应结合公交车辆真实的情况合理设定,方便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乘客上下车。候车区域与人行道之间应当无障碍连接并应设置盲道。

  第十八条公交站点设施建设竣工后,市交通运输局应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等部门对公交站点设施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新开通公交线路或已开通公交线路暂未建成公交站点设施的,可安装临时简易公交站牌。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交站点设施项目,其规划及建设经费纳入年度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市财政局负责资金审批及核拨工作,维护及管理费用可统筹公交站点设施广告收益和公共预算安排予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以政府特许经营形式获得公交站点设施项目经营权的,除按规定发布公益广告外,获得公交站点设施经营权的单位可按特许经营协议享有公交站点设施广告经营收益权,并承担对应公交站点设施建设、维护、管理义务和费用。

  第二十二条因政府指令性任务或举办重大活动需新建、改建、迁移或征用公交站点设施的,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或活动主办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市公交站点设施维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政府投资建设的公交站点设施维护和管理工作,可由市交通运输局委托市属国有公交企业负责。实行特许经营的公交站点设施维护和管理工作,由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公交站点设施经营者负责。

  (二)拥有相对应的办公场所,具有完善的企业管理架构、章程及站点设施管理、维护制度;

  (六)不得擅自将公交站点设施转让、出租(广告灯箱出租发布广告除外)、抵押或者以任何形式承包给他人;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及公交站点设施经营者投资建设的公交站点设施的所有权归政府。

  第二十七条公交站点设施经营者应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广告破损和站点设施损坏的,要及时做修复并报告市交通运输局。

  第二十八条公交站点设施经营者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在发生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时,最大限度地保证公交站点设施正常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公交站点名称应当以中文命名为主,英文译名为辅,英译名称以现行译法标准确定,由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中英文译法,并提请市外事侨务办公室确定。公交站点名称字数原则上不超过七个字,应通俗易懂,不宜使用生僻字。不同线路同一站点的站名应当统一,且站点名称应具有唯一性。

  第三十条公交站点的命名应顺应城市发展需求,兼顾城市历史背景和文化保护需要,以及市民认知习惯,并具有长期性和稳定能力,公交站点名称的变更应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为公交站点命名或变更名称。

  (二)公交站点周边公共设施、标志性建(构)筑物、文物古迹、旅游景点的名称;

  第三十二条企业或单位要求对公交站点冠名的,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市场化运作。冠名企业或单位所在位置必须在所需冠名站点200米半径范围内,冠名期限由公交站点设施经营者与企业或单位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10年。冠名只能在站点的名称后加括号。

  (二)公交车语音报站语:xx站(本站名)到了,有到xx(冠名企业或公司名称)可在此下车。

  第三十三条拟申请冠名的企业或单位需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冠名书面申请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冠名申请。市交通运输局接到企业或单位冠名申请并审核后,将冠名站点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竞拍。由公交站点设施经营者与冠名中标企业或单位签订冠名合同并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冠名合同签订后市交通运输局应督促公交车运营企业和公交站点设施经营者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公交车的报站器、腰牌及站牌信息等进行更新,确保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投入使用。

  (二)与公交站点命名相关的公共设施、标志性建(构)筑物、旅游景点、市政设施、单位等已经灭失、迁移或变更名称;

  第三十五条符合第十五条的规定条件的,相关单位(包括企业、团体等)申请变更公交站点名称的,可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理由。

  单位申请的站名变更经市交通运输局核准同意后,变更站名涉及有关线路沿线公交站牌信息更改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申请单位负担的费用由公交站点设施经营者统一收取并与申请单位另行结算。

  第三十六条公交站点设施应按需要保持通电,方便乘客清晰辨认站牌。电子站牌开启时间以该公交站点第一班公交车发车时间为准,断电时间以该站台最后一班公交车服务结束时间为准。

  第三十七条公交候车亭应当统一配备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标志牌,标志牌上应载明候车亭编号、规格、管理单位、站点名称、服务电话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在公交站台空间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站牌应与道路成垂直角度,其正面朝车来方向。站牌必须载明途经该站点的公交线路编号、线路起终点、行驶方向、途经站点、服务时间及票价等内容。公交站点途经公交线路做调整的,应当于正式运营前一日完成站牌信息更新工作。

  第三十九条使用公交站点设施广告牌位发布广告的,公交站点设施经营者所发布的广告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条公交站点设施的广告牌位须预留不少于35%的公益广告位置。公交站点公益性广告的发布,由市交通运输局结合实际需要选择地段、统筹安排并组织制作,公交站点设施经营者应当服从安排并无偿发布。

  第四十一条特许经营期满后,公交站点设施经营者应当将相关公交站点设施在运行良好的情况下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完好移交给市交通运输局。

  第四十二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将公交站台环境卫生纳入环卫清扫保洁范畴,确保公交站台及周边清洁卫生良好。

  第四十三条公交站点设施的迁移、改造、拆除一定要符合有关公交站点规划及临时调整计划,未经市交通运输局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迁移、拆除、改建、损毁或者不再使用公交站点设施。

  第四十四条公交站点位置需要调整的,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在调整前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港湾式公交台位置确定调整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三亚公路局应及时新建公交港湾、撤销已被弃用的公交港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应及时施划新公交港湾交通标线、撤销弃用的公交站点交通标线。

  第四十五条因道路建设、交通安全等关系社会公众利益或其他原因要迁移、拆除、改建、占用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占用或施工,并承担相关联的费用。公交站点设施经营者应当配合做好相关施工工作,设置临时公交站牌。

  第四十六条非因社会公共利益拆除、迁移或其他原因损坏公交站点设施,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相关单位、个人给予赔偿。

  第四十七条市交通运输局及公交站点设施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市民投诉和社会监督。

  市交通运输局或公交站点设施经营者受理投诉后,应当立即处理,城市管理类投诉应于24小时内回复,非城市管理类投诉应于5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四十八条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对全市公交站点设施的建设、维护、保洁和管理进行按时进行检查,对不符合管理制度要求的相关的单位、公交站点设施经营者,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对公交站点设施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市交通运输局每年对公交站点设施经营者做监督和考核。对违反规定的经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的约定做处理。具体考核指标及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统一制定。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且考核结果优良的原公交站点设施经营者,在项目特许经营权招投标中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第五十条公交站点设施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局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协议约定可收回部分或全部公交站点设施特许经营权,并依照法律来追究责任:

  第五十一条除公交车外,其他车辆禁止停靠在公交站台以及距离站台30米以内路段,对违规车辆将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损坏、擅自拆除或将公交站点设施挪做他用的,由市交通运输局依法查处。

  第五十三条有关行政主任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