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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新规发布

  28日下午,青岛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对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日前,《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9月15日正式印发,9月20日起施行。

  为有效应对巨大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需求,青岛市于2020年9月20日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该文件实施以来,市级配套费已累计投资31亿元,建设市政道路42公里、各种管线条未贯通道路,新增供热面积366万平方米,助力城市功能品质持续提升。随国民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发展需求,为贯彻落实好上级新要求,适应当前城市建设新形势,青岛市对原配套费政策进行了重新修订。

  新规定明确,全市统一规范征收标准,各区(市)政府不再自行确定公布配套费政策(原文件规定,“青岛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行政区域内的配套费征收标准,可在本征收标准以内由各区、市政府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公布”)。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工业项目征收标准每平方米32元保持不变,非工业项目征收标准由每平方米274元调整为258元,将进一步减轻企业金钱上的压力,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规定》在坚持权责对等、统筹兼顾的同时,对配套费应用限制范围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应用限制范围分为两部分:一是建筑区划红线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排水、再生水、环卫、绿化、路灯、交通、电力管线土建、公交候车亭等设施的建设;二是从热源厂、站(含热源本体)至项目建筑区划红线的供热管网建设。调整应用限制范围,有利于集中资金保障城市更新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不断的提高群众居住环境品质。

  《规定》明确,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以收定支。市住建局和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浮山新区配套费征收、资本预算、年度预算等工作。对于明确各级政府主体责任,提升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效能起到积极作用。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规定》对我市配套费减免事项做了规范和统一,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人民防空、养老、托育、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等建设项目应免尽免、应减尽减,积极支持事关群众福祉的民生和公益项目建设,更好满足群众生活需求。

  据悉,《规定》自2023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19日。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防止管理空白,2023年9月20日前已办理配套费相关手续但未缴纳的项目,按当时标准执行,若当时标准高于现行标准的,按现行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