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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源遛狗不拴绳将被罚款!12月1日起施行!

  广电君从河源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河源颁布首部文明行为促进类地方性法规《河源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涵盖公共秩序、公共卫生、生态、交通、社区、乡村、家庭、校园、旅游、经营、网络、医疗、养犬、执法与服务14个方面的文明行为规范,并将践行绿色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和弘扬社会正气、红色文化、客家文化寓于倡导性文明行为规范中。条例的出台,意味着河源把城乡文明建设纳入法治轨道,今后可通过法治手段解决城乡文明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

  近年来,随着河源持续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市民文明素养与道德水平慢慢地提高,但在公共场所、公共卫生、交通出行、城乡社区生活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不文明行为,譬如行人乱穿马路、闯红灯,摩托车和电动车不按交通指示灯通行等,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城市形象,成为城乡文明建设工作的“痛点”。

  如何持续提升城市治理水平?多地通过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明显问题中的作用,更好地解决群众关切的问题。截至目前,我国现行有效关于文明行为的地方性法规(含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共179部。《广东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于2021年9月1日正式施行,省内大部分地市也已完成文明行为立法工作。

  可以说,针对部分不文明行为,河源迫切地需要把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取得的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迫切地需要一部综合性、系统化的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增强刚性约束,为城乡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河源市人制委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章表示,将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有利于用法治方式引领正确的文明价值导向,规范市民行为,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

  “条例结合河源实际,体现地域特色。”章介绍,在制定条例时,坚持“管用几条制定几条”“几条有用保留几条”的原则,减少“穿靴戴帽”“重复上位法”等非核心条款。

  具体而言,条例率先倡导生态文明行为规范,第八条从保护大气环境、水环境、山林资源、恐龙地质遗迹资源等方面做文明行为规定,进一步强化保护河源得天独厚的生态资源。规定“乡村文明行为规范”等内容,进一步促进具有河源特色的乡村文明建设。

  根据河源市精神文明建设专题问卷,不文明现象中,遛狗不拴绳问题占比近50%。其中,过半数受访者认为,遛狗不拴绳的根源在于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惩处措施。针对以上问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携带犬只外出,未由成年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未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等排泄物,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的,清除污物后,还要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保护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客家特色民居与历史建筑,支持河源客家山歌、紫金花朝戏、忠信花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也被写进条例。此外,条例还提倡群众讲好河源红色故事,参加红色旅游,爱护革命旧址,鼓励创作红色文化题材文学艺术作品等。

  (2023年8月11日河源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提升城乡文明建设水平,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和法规,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与河源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相适应,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倡导和治理相结合、自律和他律相结合,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推动将文明行为基本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并且开展具有群团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要求,协助、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五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户外广告设备管理单位等应当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的宣传工作,倡导文明理念,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例,依法曝光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红色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等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开展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创作、传播有益于文明行为促进的作品,参与文明行为公益宣传。

  (二)遵守公共场所设置的文明引导标识,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乘坐升降电梯先出后进,乘坐扶手电梯按照安全规则依次有序,上下楼梯靠右通行。

  (三)合理使用公共场地以及设施设备,不在公共座椅上随意躺卧,不攀折树木、采摘果实,不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绿篱等设施。

  (四)使用电子设备等电子设备时控制外放音量;开展广场舞、露天演唱等活动时,遵守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管理规定,防止噪声扰民。

  (五)观看演出、比赛等活动时遵守场馆秩序,服从现场管理,保持场馆整洁,文明喝彩助威。

  (七)操控无人机等智能设备时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自行清理产生的垃圾并做好垃圾分类;文明如厕,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得违规在城市建筑物、工地围墙(挡)上或者公交候车亭、灯杆等公共设施张挂、张贴宣传品。

  (三)控制吸烟行为,不得在严禁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在非严禁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时注意避开他人,不乱扔烟头。

  (四)遵守传染病防疫有关法律法规,落实防疫措施;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患者外出时佩戴口罩。

  (五)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非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和配送、外卖的餐饮服务业人员,在工作时佩戴口罩。

  (一)保护大气环境,不得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树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和有毒有害化学气体的物质;不得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保护水资源,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排放排泄物、废弃物以及未达排放标准的污染物;不在禁止区域内从事游泳、洗涤、垂钓和别的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三)保护桂山、霍山、越王山等自然山体和林木资源,积极参加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养绿护绿等活动。

  (四)保护城市树木资源,严格保护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等,不得违法砍伐、迁移城市树木。

  (五)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生长环境,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禁止非法采集野生植物。

  (一)驾驶机动车时遵守让行有关法律法规,在出入口和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有序通行,通过积水路段时减速慢行;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超车、占用应急车道;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子设备等通讯设备或者操作其他电子科技类产品;不向窗外抛物、吐痰。

  (二)驾驶非机动车时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未设置非机动车道的靠右行驶;不逆向行驶、乱穿马路,不违规载人载物。

  (三)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不在机动车道内散发广告、兜售物品和随意游走等。

  (四)在规定地点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和公交站点等。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文明等候,先下后上,主动为有需要的乘客让座;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内携带散发异味的物品;不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

  (六)公共汽车、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人文明待客,保持车辆整洁;不得违规停靠、无故拒载、故意绕道行驶。

  (七)互联网租赁交通工具经营企业应当落实对车辆停放的管理责任,合理有序投放车辆,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及时清洗整理存在安全风险隐患、违规停放和没办法使用的车辆;使用互联网租赁交通工具时,爱护车辆并有序停放在划定的停放区内。

  (八)快递、外卖、环卫、运输等企业应当建立文明交通出行制度,加强从业人员交通安全教育,消除使用车辆的安全风险隐患;快递、外卖、环卫、运输等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交通安全准则规范,不得实施妨碍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的行为。

  (一)遵守居民公约,邻里和睦、友爱互助;热情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活动,共建文明社区。

  (二)维护公共区域整洁、有序,爱护并合理使用公共设施设备,不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不在公共空地种植农作物,不违规饲养家禽家畜。

  (三)规范有序停放车辆,在指定位置充电,保持消防通道和其他公共通道畅通,不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影响通行。

  (四)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洒物品,不得在阳台外、窗外、屋顶等空间悬挂或者摆放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五)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文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时,遵守噪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一)遵守村规民约,树立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热情参加乡村建设,共建文明乡村。

  (二)遵守村庄规划、农房管控和村庄风貌提升等村庄建设管理规定,不得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得故意损毁具有历史人文价值的乡村景物、树木。

  (三)保持房前屋后整洁卫生,依规定处理农村里的生活垃圾、污水和粪污,科学合理处置废旧农膜、农药肥料包装等废弃物。

  (四)在村道驾驶车辆时控制车速,文明会车、谨慎超车,避让行人和畜禽;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

  (三)关爱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加强亲子陪伴,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四)共同生活的亲属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一)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生文明行为养成教育,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二)教育工作者应当坚持立德树人,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关爱学生、文明教学,不歧视、体罚、侮辱学生。

  (三)学生应当遵守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习践行文明礼仪礼节,尊重教师、友爱同学,勤俭节约,不互相攀比。

  (四)家长、监护人以及其他人员应当关爱学生成长,关心支持教育,不得实施扰乱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师生人身安全的行为。

  (五)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校园法治、安全等宣传教育,制定防治学生欺凌的相关措施,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制止学生欺凌事件的发生。

  (六)学校和教育工作者应当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心理有障碍的学生给予关爱引导。

  (七)学校应当加强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电子科技类产品的管理;家庭应当引导未成年学生科学规范使用电子产品。

  (一)旅游景区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注重自然与文化资源的保护和永续利用,提供文明指引、安全保障、紧急救助等服务。

  (二)旅游酒店(民宿)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洗消毒公共用具、洗漱池、浴盆等,提供安全卫生的食材和合格的酒店用品;提供餐饮、住宿等服务时,应当遵从平等自愿原则,并按合理市场行情报价收取费用;认认真真地对待宾客诉求,依法依规解决矛盾纠纷。

  (三)旅游从业人员在旅游接待过程中开展文明告知、文明提醒和规劝,不得随意变更游览行程或者擅自增加自费项目,不得误导、诱骗或者强迫游客消费。

  (四)旅游者应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历史背景和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服从引导和管理,不得违反规定拍照摄像,不得随意刻划、涂画、张贴,不得损毁、破坏文物古迹等;爱护旅游景区环境和设施,及时清洗整理野营、露宿等产生的垃圾。

  (一)热情服务,礼貌待客,诚信经营,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强制消费。

  (二)保持生产经营场所内外干净整洁,不得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占用公共停车位。

  (三)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不得向消费者发送骚扰信息或者拨打骚扰电话。

  (四)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和推广宣传。

  (一)文明互动,理性表达,拒绝网络暴力,不得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三)尊重他人隐私,不得非法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理他人肖像、身份、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

  (四)网络运营者应当营造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对未成年人参与在线游戏的时长、内容及消费等进行限制。

  (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优化就诊环境,加强医患沟通和医疗卫生安全风险防范,提升医疗和服务质量。

  (二)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临床诊疗技术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平等对待、关心爱护患者,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隐私权,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

  (三)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守医疗秩序,保持诊疗场所的整洁和安静,不得到处乱丢医疗垃圾;尊重和理解医务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医务人员,不得聚众闹事。

  (一)做好安全防护及防噪措施,依法为所养犬只接种疫苗,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威胁、伤害他人;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犬只产生的噪声,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二)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由成年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主动避让行人;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等排泄物。

  (三)除为犬只开设的专门服务场所和区域外,不得携带除导盲犬、扶助犬、警犬等工作犬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以及设有禁止犬只进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一)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文明执法规范,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管理,提升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能力和水平;行政执法人员上班时间应当着装规范、仪容整洁、言行文明,执法时主动出示证件,杜绝暴力执法。

  (二)政务服务窗口单位、医疗机构、金融机构、景区管理机构、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合理设置服务网点和窗口,明示办事流程和指南,提供文明优质服务,推广网上预约、网上办理,为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服务,建立便捷高效的服务和投诉处理机制。

  (一)采取安全、适当的方式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有序参加抢险救灾救人等活动;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四)参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赈灾、助学助医等慈善公益活动。

  (五)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保、赛会服务、社会治理、法治宣传、文明交通等志愿服务活动。

  (六)封建迷信、非法宗教、、传销和色情、赌博、涉毒、暴力等违法活动。

  (一)优先使用节能环保产品,减少使用不可降解的塑料制品和一次性物品,拒绝过度包装。

  (二)优先选择步行、骑自行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机动车长时间停车等候时关闭发动机。

  (三)爱护革命旧址等红色资源,主动向有关部门提供、捐献红色文史资料或者红色文物。

  (四)鼓励开展红色文化调查研究和学术研究,创作红色文化题材文学艺术作品。

  (一)传承客家传统美德,弘扬客家优良家风家训,发扬客家人爱国爱乡、忠厚传家、崇文重教、恭俭勤劳、和衷共济等客家人文精神。

  (三)保护和传承客家方言、客家民间艺术、客家传统技艺以及客家民俗文化等,支持河源客家山歌、紫金花朝戏、和平墩头蓝纺织技艺、龙川杂技、忠信花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逐步建设、完善、维护和管理下列公共设施:

  (三)合理的安排修补老旧道路工程,减少集中开挖、开建道路对公众出行造成的影响,保证交通安全。

  (四)健全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青少年宫、艺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设施。

  (五)完善无障碍通道、无障碍卫生间等无障碍设施,合理配置公共场所的急救设施、母婴室、第三卫生间等。

  (六)设立志愿者驿站、图书馆(室)等便民场所,提供饮用水、遮风避雨以及看书读报等便利服务。

  (七)完善农村道路交互与通行、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电力通信、能源利用、环境卫生、物流集散、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农村基础设施。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评选与表彰奖励等制度;组织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开展道德模范等先进典型评选活动;对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根据本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动态调整重点治理清单内容。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重点治理清单内容,建立健全治理协作和联动机制,开展不文明行为治理监管、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等工作,并向社会公开检查和治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能够最终靠12345热线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的个人隐私信息予以保密。

  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建文明行为劝导队伍,协助开展不文明行为的劝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携带犬只外出,未由成年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未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等排泄物,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依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相关法律和法规未规定行政处罚的,可以由有关执法机关对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